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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吉林医药学院经费使用审批权限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日期:2018/12/21 点击量: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规范校内财经行为,落实各级经济责任制和经费使用审批"一支笔"制度,根据学校发展和经费管理需求,特制定《吉林医药学院经费使用审批权限管理办法》。

一、学校各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并由单位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内控制度和经济责任制的要求,讨论和制定单位年度收支预算,定出本单位经费使用审批权限,按"一支笔"的原则确定单位各种经费审签负责人,并报学校财务处备案(含负责人签字样本)。

二、凡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财经规定的经费使用和报销,由各单位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分管财经负责人审签;分管财经负责人本人使用经费和报销,由本单位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负责人审签。

三、如因特殊原因造成报销凭证不规范、超标准等情况,除需由本单位分管财经负责人在报帐单签字外,还需单位行政一把手在《情况说明报告》签字证明情况属实后,交学校财务处分管负责人审签。

四、科研经费的使用和报销,按国家和学校有关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实行项目负责人审签制。

五、专项经费的使用,由归口管理的部门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审核并呈分管校领导审签后,通知财务处执行,要确保专项经费的“专款专用”。

六、学校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执行学校预算,任何人不得随意增改。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事项,必须一事一报,经由分管财经副校长和校长批准或由校长根据需要提交校务会讨论通过,财务处追加预算后执行。

七、预算外经费的使用,金额1万元以下(含1万元)经分管财经副校长审签批准;金额1万元以上,经分管财经校领导审签,报校长批准后,财务处处长签字执行。

校内预算的使用,金额2—5万元(含五万元)经分管财经副校长审签批准;金额0.5—2万元 (含2万元),经分管校领导审签;金额5—50万元(含五十万元)报分管校领导、经分管财经校领导和校长批准后,财务处处长签字执行。

八、学校需向银行贷款时,学校财务处必须在学校贷款谈判小组讨论确定的银行,并在不超过教育部和学校批准的额度内,按规定程序办理贷款手续。校内任何非独立法人单位不得向银行借、贷款。

九、未经学校财经领导小组研究并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同意,学校任何单位不得将学校的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

十、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十一、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上一条:转发国务院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暂行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调整吉林医药学院财经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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