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医院字〔2018〕151号
关于印发《吉林医药学院采购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暂行)》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吉林医药学院采购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暂行)》,请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医药学院采购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暂行)
附件
吉林医药学院采购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各类项目的验收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学校采购项目,在项目实施到期,项目合同制定的目标、任务基本完成后,均须按本办法进行验收。
第三条 项目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入科学的评价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确保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验收组织实施
第四条 验收工作由学校采购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五条 项目验收应组建验收专家组,由验收组织部门聘请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参加验收工作。
第六条 项目验收采用会议验收方式,由计划财务处(内控办公室)、采购办公室、审计办公室和验收专家组成。学科专业实验室平台建设项目应增加学科专业与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实验教学管理办公室参与验收。
第七条 项目验收工作应在项目实施到期后的一个月内完成,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进行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延期验收申请报告,通过项目主管单位报采购领导小组批准。
第八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受市场及技术等原因的影响进行调整的,按采购领导小组批准调整后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间进行验收。
第三章 验收申请
第九条 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填写吉林医药学院采购验收单,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主管部门对验收申请审核同意后,报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其验收申请不予批复:
1.完成合同任务不到85%;
2.提供的验收材料、数据不真实;
3.项目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4.项目存在经费挪用、违规使用等重大问题的。
吉林医药学院
2018年9月25日